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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积极的股东”参与产权购并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16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让“积极的股东”参与产权购并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企业论坛 让“积极的股东”参与产权购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陈淮   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是'...

让“积极的股东”参与产权购并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企业论坛

让“积极的股东”参与产权购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陈淮
  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不可缺少的一环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培育和发展“积极的股东”,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之一
  家族式的民营企业能否扮演合格的股东角色,应当让市场来优化选择
  近年来,我国的民营企业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投资主体。许多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正在从依靠自身积累的发展为主,转变为对社会资源进行“再整合”的发展为主;从增量投资的贡献者,转变为对存量资源重组的组织者。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不可缺少的一环。
  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股权结构设置。在迄今的国企改革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仅应当是多元化的,而且一般不应是“一股独大”的。仅仅依靠从原有体制转变而来的国有大股东与分散的私人投资者的组合并不能根本改变国有企业的内在运行机制。在企业的股权构成中应当包括若干能够相互制衡的相对控股股东。要在企业中形成这样一种股权结构,就需要有大量的市场化投资主体来扮演相应的出资人角色。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培育、发展这种法人投资主体的过程。
  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仅有若干在股权构成上相互制衡的股东还不够。这些股东还必须是“积极的股东”。“积极的股东”是指那些真正关心企业发展、依靠从企业资产升值和资本回报率提高中获取利益的股东。这是当前发达国家在社会微观经济组织理论中的一个新概念。我国在前期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培育起了一批机构投资者,例如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但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主要利益来源是证券市场的价格涨落。尽管这些机构投资者有时也会成为上市公司中排位靠前的大股东,但他们并不真正关心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资产配置状况,并不真正参与企业的决策,他们关心的只是寻找有利的市场价位,把手中持有的股票卖掉。显然,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尽管在促进产权流动方面有积极的意义,但他们并不能被称为“积极的股东”。他们的参与也并不能真正有效地改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与产权购并的民营企业成为“积极的股东”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不排除有些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的目的仅仅是通过短期的“资本运作”获利。但就整体而言,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通常伴随着三个目标:一是扩大优势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整合市场资源;二是调整资源、要素的配置领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三是改善要素组合状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这样三个目标的追求,恰恰是对社会和对企业都最有意义的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培育和发展“积极的股东”,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之一。
  至于家族式的民营企业能否扮演合格的股东角色,这个问题应当留待市场的优化选择机制来回答。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经验看,没有理由认为家族式企业就一定是低素质和落后的。家族式企业也有大量的成功先例,非家族式企业也不乏失败的教训。民营企业就是民营企业,没有必要从是否是“家族式”来判定其是否有资格参与产权购并。事实上,我们也不可能等待民营企业成长到足够成熟再允许他们参与产权购并。产权市场的竞争和产品市场的竞争是同一个法则,那就是优胜劣汰。呼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不等于他们不会失败。可以断言,有一些民营企业将会从这个竞争中被淘汰出局。但自然法则早就证明,不断淘汰那些不能适应环境、适应发展的个体恰好是群体素质提高和物种进化的必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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