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可在我部分地区设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外商可在我部分地区设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本报北京6月16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近日发布《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据此,境外投资方可在我国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这标志着我国旅行社行业对境外投资者进一步敞开大门。
规定称,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主要符合下列条件:是旅行社或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本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规定明确,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国内旅游业将逐步放开合资旅行社中外商出资比例限制,在加入WTO六年以内,允许外商设立独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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