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 有条件解除对荷兰食品的进口禁令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
有条件解除对荷兰食品的进口禁令
本报北京6月16日讯 记者原国锋报道:根据荷兰政府主管当局提供的相关技术信息和承诺以及中方专家的风险评估初步结果,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今天联合发布公告,自2003年6月20日起,有条件解除对来自荷兰的部分动物源性食品的进口禁令。
公告称,届时我国将把来自荷兰相关产品的20%抽样检测恢复为常规水平抽样。对来自荷兰的奶及奶制品、肠衣等动物源性产品暂时准予进口,但须附有荷兰官方的相关证书,证明其符合欧盟和中国的相关卫生要求。
据介绍,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和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曾联合发布公告,暂停进口来自荷兰的动物源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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