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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负办要求各地年内完成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1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国务院减负办要求各地 年内完成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国务院减负办要求各地 年内完成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   本报北京6月13'...

国务院减负办要求各地 年内完成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国务院减负办要求各地
年内完成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最近,国务院领导针对一些地方公路收费站点过多过密,收费标准过高,运输企业负担重,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减负办要求各地,年内要全面完成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任务,切实减轻运输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减负办负责人说,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三件事:第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的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在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和罚款项目,均要实行目录管理。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为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区在公布收费项目基础上,实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监督电话等公告制度。第二,全面清理整顿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清理整顿后,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点,要在2003年底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实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城市道路及收费站加强监督管理,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收费站实行集中公告。各收费站均应公布设站的行政审批文件、工作范围、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收费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收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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