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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自由的辩证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13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管制与自由的辩证法 第9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随笔 管制与自由的辩证法 张宇燕   对城市居民而言,虽说使用抽水马桶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估计'...

管制与自由的辩证法

第9版(学术动态)
专栏:学术随笔

管制与自由的辩证法
张宇燕
  对城市居民而言,虽说使用抽水马桶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估计许多人和我一样,从来没有考虑过抽水马桶水箱的容量问题。然而在阅读美国政府管制文献时,惊奇地发现这竟然是个“大”问题:不仅政策辩论中它一再被提起,而且居然有一个联邦管制条例,禁止房屋建筑商在私人住宅内安装水箱容量超过1.6加仑的抽水马桶。美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联邦政府怎么会事无巨细地连抽水马桶的水箱大小都要管?这还不是特例。美国的水果不仅价格相对于收入而言不贵,而且好吃,还特别漂亮:不论是苹果、橘子,还是桃子、西瓜,不仅个头大,而且大小都非常近似,以至于它们大多是按个数而不是按重量卖。后来了解到,美国农业部明文规定,像桃子和橘子等种类繁多的水果,其大小只有达到了联邦标准后才可进入市场,而那些不够大的、数以百万磅计的鲜美水果,便只好烂在地里。美国农业部管得可真够宽的!
  刚到美国时,我的感觉是在美国开公司做生意太容易了。可是当仔细地查阅了美国企业所受到的联邦管制条例的限制后,又为中国的企业感到“庆幸”了。假定你雇用了1到3个人,就已经有5个联邦法律或管制条例等着你了,其中包括规定加班和最低工资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以及避免工资歧视的《平等收入法》。如果你准备再多雇1至6个人,那么你就必须再遵守旨在避免歧视外籍劳工的《移民改革法》。如果你的雇员在10至25人之间,那就还要受到另外7个法律或条例的制约,其中包括《职业安全和健康法》、《民权法》、《健康保护组织法》和《退伍军人再就业法》等。当你的雇员超过100人时,还有3个法律或条例让你不得不服从,比如《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告法》,规定必须在大规模解雇员工之前的60天发出通知。在美国,对小企业的经营具有约束力的管制规章,2000年竟达1000条之多。在1976年—2001年期间,美国生效的联邦管制规则总数多达13.8万个,如印刷成册大约有140万页!让人多少有些难以置信的是,在过去的40年里,美国联邦政府的投资额平均占到社会总投资额的1?/5,其中2000年为19.2%;美国联邦政府所有和经营的“国有企业”,比如联邦邮政、国家铁路和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等,创造的产值在过去的40年间平均占美国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其中2000年为12.3%,与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不相上下。
  这样的事实,使人不由得对美国自由市场经济性质的理解发生了动摇。但渐渐地又走向了否定之否定,尤其是在了解了美国近20多年来在政府管制方面所做的改革之后。自从1973年以来,美国的政府管制可以说经历了一场“革命”,其核心内容是用成本—收益方法逐步取代命令—控制方法,具体地说,就是要对每一项管制立法或条例进行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不是以往的可行性分析。只有经受住了这类分析的提案才可能获得通过并生效。而且,以往的联邦管制规章或法律也要依此重新审理,以定取舍。
  尽管美国的政府管制由于随意性和太浓的利益集团色彩而一直受到猛烈抨击,但从整体上仍能看清这样一个事实: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有的只是政府管制和法律制约的市场经济。换句话说,没有政府就没有市场,没有管制就没有自由。作为引申,人们还能悟出这样一个结论:美国经济不仅是受管制的市场经济,还是试图通过市场来改进管制的市场经济,所谓放松管制、取消管制以及再管制,无非是要提高管制质量、改进管制效率而已。或许由此还可以派生出其他命题,比如,区分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准,不在于政府是否介入经济生活或介入的深浅,而在于介入的方式是命令式的还是市场的;再比如,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欠发达的市场经济的一个本质区别,往往就在于政府是否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功能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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