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学习与全面小康
第7版(科教周刊)专栏:教育论坛
终身学习与全面小康
熊澄宇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是重要任务之一。要完成这个任务,我们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小康社会的教育目标是什么?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位置是什么?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期望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小康社会的教育目标是建立学习型社会;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位置是把人口负担变成人力资源;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期望是机会均等,优质高效。十六大提出的“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恰好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作为应对未来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策略,一个以全民学习、终身学习为特征的学习型社会的建立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共同趋势。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立法或政策支持,推动终身学习体系的实施。美国在1976年通过了《终身学习法》;日本于1990年通过了《终身学习振兴法》;欧盟于1996年发表了《迈向学习社会白皮书》,将1996年定为欧洲终身学习年,2001年又发布了《终身学习报告书》。
从教育向学习的转化,是现代教育观念的重要突破。学习和教育是两个相近又不相同的概念。教育是由相关机构出面完成的有组织的行为;学习是学习者个人获取知识、技能、修养的非组织行为。对学习者来说,前者是有阶段的,是被动的;后者是跨时空的,是主动的。
教育着眼于教育客体,着眼于建立各种教育机构,提供各种教育的场所和机会,建立和架构一个使学习者能够终身受教育的体系。它要求政府的教学机构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更侧重于创造学习的外部条件,使人们各种学习需求的实现得到保障。
终身学习与学习型社会的提出拓宽了教育的概念。它从学习者的主体角度出发,强调学习者的主动地位,并向着自主的、能动的、随时随地的、不拘形式的学习行为发展。欧盟执委会2000年发表的《终身学习备忘录》中提到,终身学习是一种主动的学习活动,具有促进知识、技能与能力等目的。终身学习不再仅是教育与训练的一个层面,而必须成为提供与参与继续学习行为的指导原则。
学习型社会具有以下特征:学习进程的终身性。学习型社会是以不断推进个人和社会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社会,学习作为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手段,将延续个体的一生,成为持续的终身的活动。
学习机会的开放性。学习型社会是一个学习机会开放的社会,任何人随时都有学习的机会。这意味着学习机会不再为特定年龄阶段或特定阶层的人所独享,而向全体民众开放。
学习者的主体性。它体现在学习既是个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个人应负的一种责任。学习型社会充分尊重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倡导自我导向的学习,使得人们可以根据各自的需求,主动地或自主地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
学习型组织的普遍性。在学习型社会中,学习型组织普遍存在。无论是家庭、企事业机构、政府机关、居民社区等,均可发展成为学习型的组织,它们在发挥自己专业职能的同时,不仅为本组织的成员提供学习的机会和条件,保障本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社会民众提供广泛的学习机会和条件。
教育资源的共享性。这首先体现在学习型社会中的各级各类教育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其次,教育系统与非教育系统之间互相开放,以拓展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的广泛共享。
未来社会必将成为学习型社会,实现学习型社会的关键就是建立一个完善的终身学习体系,通过法律、政策、措施、舆论等方式,使得终身学习观念为全社会成员所认同,成为贯穿于社会成员的整个生命期的活动。
终身学习体系的建立是教育改革的长期目标,终身学习行为的推动是解决教育机会均等、资源共享的突破口,终身学习观念的落实是把我国人口负担变成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终身学习社会的最终形成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作者为清华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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