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7月1日起施行
第6版(国民经济)专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6月11日讯 记者彭嘉陵报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78条。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以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其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共9种。
《办法》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伤事故或1至2人死亡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发生3至9人死亡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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