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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公布区域性电力市场指导意见竞争主体、上网电价进一步明确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12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电监会公布区域性电力市场指导意见 竞争主体、上网电价进一步明确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电监会公布区域性电力市场指导意见 竞争主体、上网电价进一'...

电监会公布区域性电力市场指导意见 竞争主体、上网电价进一步明确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电监会公布区域性电力市场指导意见
竞争主体、上网电价进一步明确
  本报北京6月11日讯 记者冉永平报道: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发出《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将启动东北电力市场的试点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宋密说,此次下发的意见明确了电力走向市场过程中的竞争主体、上网电价等重要问题,是我国推进区域电力市场的第一个指导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据悉,今年年内我国将启动的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共3个,分别是东北、华东和川渝地区。
  据宋密介绍,竞价机组问题是确定市场主体的关键。《意见》规定,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力企业,可以成为区域电力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准入程序,有资格进入区域电力市场。近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主要有:东北电网公司及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电网公司,独立发电公司,与东北电网联网的其他电力公司等。区域电力市场对市场主体有序开放。初期参与竞价机组原则上为网内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不含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非竞价机组应逐步进入区域电力市场。
  对于销售电价,改革的方向是在允许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的基础上,由市场决定。初期由政府确定。在制订发电侧上网电价中,《意见》提出了初期采取单一过渡电价模式。所谓单一过渡电价是特指在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中,在国家两部制电价政策出台前,竞争性电量按市场竞争形成的结算价格方式进行结算。非竞争性电量按照国家批准的上网电价或协商的电量和电价结算。为避免价格非正常涨跌,对发电侧上网报价,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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