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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代表任期“终届制”——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推行代表辞职制度说起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1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打破代表任期“终届制”——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推行代表辞职制度说起 第15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社会聚焦 打破代表任期“终届制” ——从一些地方人'...

打破代表任期“终届制”——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推行代表辞职制度说起

第15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社会聚焦

打破代表任期“终届制”
——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推行代表辞职制度说起
本报记者 石国胜
  近日,山东省济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决定,接受13名因工作变动的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这标志着济阳县制定的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正式开始实施。
  各地方的实践
  事实上,推行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在各地方人大常委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许多地方已经就此形成了制度,并在推行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大常委会是较早实行代表辞职制度的地方,该区六届人大代表就有10多人自动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这些人,基本上都是因为工作调动的关系而离开了原选区,难以再联系选区群众、反映选区群众民情民意的情况下,而主动提出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
  对于人大代表的任期未满届辞职,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这样认为,“代表辞职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解决了代表结构的问题,使本区的代表人数基本固定,保证了选区能有代表活动的带头人;二是解决了代表履行职务与自身生活工作的矛盾。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必须经常进行职务活动,联系选民,反映选区内的社情民意。一旦代表调离了原选区而不能履行职务,就会对原选区人大代表活动的开展产生不好影响。”
  有人认为,“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代表法上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有的代表难以正常履行职务,不能尽到代表的义务。代表辞职制度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保证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职。”
  据了解,湖南省岳阳市、河南省邓州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等地方人大常委会也都实行了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人大代表任期“终届制”正在逐渐被打破。
  法理上的依据
  代表辞职制度的产生,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它的出现,体现了法律的精神。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根据这两条法律的规定,作为选区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过程中,不但要与选区的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还应该受到他们的监督。如果这些代表一旦因为工作调动的原因而离开了自己原来的选区,不能达到上述要求,辞去代表职务是恰当的。
  另外,《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并且,《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辞职制度,主要是在县、乡级人大常委会推行,也有它的必然性。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区)级人大代表的任期是5年,乡镇人大代表的任期为3年。由于县(区)人大和乡镇人大换届不同步,以及届中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调动变化以及个别人大代表长期外出务工或经商等,这些人大代表随着工作岗位和生活区域的变化,脱离了原选区和选民,不便于参加代表活动,不利于了解社情民意,不能代表原选区选民行使权利。与此同时,由于受代表名额的限制,一些新任的区、镇、办事处、企业负责人或者更为选民所认可的“代言人”又无法补选为代表,影响到代表的结构合理性、先进性和广泛性。甚至举行代表大会时,个别代表团没有合适的代表团正副团长人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会的审议质量,使权力机关的职责无法很好地履行,不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代表辞职制度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要把握的原则
  对于打破代表“终届制”,使人大代表能当也能辞,代表辞职制度应该说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在各地推行的代表辞职制度,引起了一些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专家关注,并就代表辞职制度应遵循的相关原则提出了许多见解。
  究竟什么样的代表应该辞去代表职务?有专家认为,具有下列几种情况的,应该辞去代表职务:一、调离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不能参加本选区有关代表活动或代表小组活动,不便于执行代表职务的,或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失去代表性,不利于人大工作开展的;二、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的县人大代表调至县直单位或其他部门工作,不利于人代会期间乡镇代表团正副团长人选产生的,或者担任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人大主席职务的县人大代表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退休,不便于人大工作开展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行代表职务的或所作所为有损于代表形象的。
  专家们也提出,代表辞去职务应当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根据选举法对代表辞职的相关规定,法律没有授权任何机关和个人有要求代表辞职的权力。另外,不管是哪一级人大代表的辞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就从提出辞职的形式上保证了代表提出辞职时有慎重考虑的机会和权利。
  另外,专家也认为,代表辞职的全过程,应当严格程序,充分体现法律精神。人大代表的届内调整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和工作问题。代表的辞职,一定要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对于不适宜再担任代表职务而本人又没有辞职意向的代表,本着维护权力机关权威的大局出发,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出面进行一定的劝说工作,使其能摆脱心理包袱,从而自愿辞去代表职务。同时,代表的补选也应尽快进行,以利于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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