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大事摘录(1991—2002)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
版权保护大事摘录(1991—2002)
1991年6月1日,1990年9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实行。
1991年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施行。
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分别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2月,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诞生。
1993年8月,北京市中高级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截止到目前,全国法院基本上都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即第三民事审判庭。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同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5年3月12日,经过长达20个月的谈判,中美双方签署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1995年8月23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1999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该通知。
1996年12月2日—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外交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会议。
1997年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8年9月22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式成立。
1999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200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每年的4月26日确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2000年5月18日,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全国扫黄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广东省扫黄办联合举行“打击盗版——中国2000大行动”,销毁盗版光盘500万张。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升为正部级单位,名称改为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石宗源同志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该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2年10月15日实施。
2002年10月25日,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在京正式成立。
2003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视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他在讲话中指出:对于盗版、盗印非法出版物,一定要坚持不懈地打击,严厉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不能只停留在没收物品、经济罚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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