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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转型与版权保护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6-1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历史转型与版权保护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讨与思考 历史转型与版权保护 王涛   编者按   版权,也称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

历史转型与版权保护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讨与思考

历史转型与版权保护
王涛
  编者按
  版权,也称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它与专利权、商标权结合在一起称为知识产权。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实施。12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版权保护制度,健全版权保护组织,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扩大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推动了版权产业的发展。今天本版刊登一组文章纪念著作权法实施12周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这段历史,是改革开放的历史,也是我国两千多年来从未有过的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转型的历史时期。历史转型就是今天中国的基本国情。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国家发展战略,实际上是对我国历史性转型的全面谋划。在今天的中国,考虑任何问题、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版权保护工作也不能例外。
  立法:与改革开放同步
  我国的版权保护特别是版权法律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形成的。1990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结束了新中国长期没有版权的历史。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后国务院又修订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一系列立法举措都集中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在版权保护问题上的新共识与赞同、吸收态度。与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社会主义改革进程同步是转型期我国版权保护工作的基本特点。
  在我国根据自身利益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坚定而又逐步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版权领域的实践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探索和验证的作用。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是我国政府融入国际社会的主动态度。在加入WTO的谈判中,版权是进展比较顺利的一个领域,说明我国版权保护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接近。
  执法:严打盗版与侵权
  版权需要国家权力机关或授权机关予以确认,对于转型期的国家这一点尤为显著。建立司法保护与行政管理并行和互动的执法体系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上海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版权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版权局,部分地州市也成立了版权局。
  由于经济发展决定消费水平,也因处于版权保护制度的初创阶段,转型期的国家不可避免地需要渡过一个盗版产品和侵权活动高发的艰难时期。在转型时期,有意识盗版与无意识侵权并存,在版权保护方面,需要将司法打击与行政监管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我国大力打击侵权盗版,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中外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任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就曾经称赞,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在建立现代版权保护制度速度方面是独一无二的。
  保护:紧跟转型时期
  发展经济学把近现代经济发展划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财富增长主要是通过资本占有来实现的;第二个阶段,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变成了推动科技进步的知识要素。我国处在两种增长模式的转型时期,现阶段的版权保护制度必须根据这一基本国情来予以完善。版权产业在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以美国为例,在过去的20年里,美国GDP中版权产业的增长速度年均7%,是国民经济同期增速的两倍。
  版权是一种私权,维护私权的真正动力和有效解决方案只能来自权利人自身。许多国家的示范表明,集体管理机制是权利人维护权益、保证收益的有效手段。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是权利人之间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完全依照市场法则运行的民间组织,而不是利用政府合法强制力的公共组织。由于我们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在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之初,不可避免地需要政府的一些指导和帮助,这是中国国情所决定的。但是,集体管理机构的特点和优势就在于它的非政府性。政府行政资源和管理手段在集体管理组织中的简单移植,过多的公职人员在集体管理组织中担任管理职务,都可能使集体管理机构由于缺乏破产约束而失去不可或缺的竞争性。
  我国目前版权交易市场的失效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交易诚信度降低而成本加大。增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功能,逐步由规制性行政转变为服务与监管并重性行政是转型期加强版权保护的应有之义。
(作者为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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