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借人员劳动合同与谁签
第16版(企业经纬)专栏:职工热线
外借人员劳动合同与谁签
编辑同志:
2001年夏天,我所在的制药厂与另一家药厂就我的借用达成协议,当时商定借用期4年。借用期间,我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都由新厂承担。借用后,我就被新厂派到外地搞销售去了。
去年,原厂与外商合资,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全体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我不在本地,没有与我签合同。去年底,因为我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新厂扣了我的奖金,我提出终止外借,新厂同意,并从12月起停发我的工资、奖金,停上社会保险。但此时,原厂却以企业已改制、我长期不在企业工作为由,不愿与我签劳动合同。我这事就一直拖到现在。我的合同该与谁签?
(河南 陈书明)
陈书明同志:这两年,用人单位之间互相借用人员的情况比较常见。长期外借人员究竟应与谁签订劳动合同?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同志答复,应与原单位签订,但原单位和外借人员经协商可就合同中不在岗的某些条款加以约定。
在你的事例中,原单位以改制为由不与你签劳动合同肯定是不对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明确: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至于原单位认为你长期不在企业工作,不承认与你存在劳动关系,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你的外借是企业决定的,你并非私自外出。其次,你并未和原单位终止过劳动合同。所以,你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挽回自己的权益。——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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