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6版(国民经济)专栏:
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日前制定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确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这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严格依照《条例》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是具体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抓好的一件大事。
一、充分认识《条例》对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以往我们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改革,但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没有真正解决,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真正分开,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影响了政企分开。对此,《条例》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一是在坚持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明确要求在国务院、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三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目前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总的来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尚未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经营者的市场化配置尚需深化,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对此,《条例》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条例》专门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职责和义务,确立了企业分立、合并、破产、产权交易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对进一步加大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力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将发挥积极作用。
(四)《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立法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条例》作为一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原则、框架和基本制度等进行了设计,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不仅将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也将为今后国有资产立法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提供依据。
二、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好《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条例》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目前,中央政府已经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即将依据《条例》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根据《条例》明确自身的职责和工作定位,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也要积极学习和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深化作好相应的准备。
(二)抓紧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条例》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过渡性的特点,因此,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需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重要环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以《条例》为依据,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在抓好《条例》配套立法的同时,要抓紧清理并废止、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既维护好所有者的权益,又保障和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从机构设置上实现了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在中央政府层面上实现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主体到位。当前,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与所出资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依法定位,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一是要做到不缺位,保证出资人代表到位,职责到位。要根据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保证出资人各项权利的充分行使和所有者各项权益的充分实现。二是要做到不越位,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要依照《条例》规定,正确处理好出资人权益(股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又不削弱或侵犯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促进企业依法行使自己的法人财产权,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要做到不错位,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要依照《条例》规定,按照政资分开的原则,专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四是要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紧紧围绕《条例》的立法目标,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是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二是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三是继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四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员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六是形成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七是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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