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第11版(教育·科技·卫生)专栏: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本报北京6月3日讯 记者赵亚辉今天从文化部获悉:文化部部长孙家正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27号令,公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互联网文化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互联网文化发展和管理从此有章可循。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对象包括,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服务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规定》将互联网文化活动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由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制定了对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制度,还明确了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的相应罚则。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文化市场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潜在消费群。国家鼓励网络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等各类企业参与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我国互联网文化活动和单位的现状,对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条件做了切合实际的规定,没有在主管部门、所有制等方面做限制,力图打破行业壁垒、部门分割、地区限制。
文化部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时摸清本地区互联网文化单位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现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有关申请及时办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教育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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