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安葬起纷争 公婆状告前儿媳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导读:一个人死后,究竟谁有权利决定死者骨灰的安葬?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基于遗体而产生的权利,原则上应当归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所享有。这一原则,也符合我国的传统伦理。
骨灰安葬起纷争 公婆状告前儿媳
李东民 侯镜
儿子和孙女在一次车祸中死亡,为了能长久陪伴儿子骨灰,王江与黄平老夫妻把前儿媳杨林诉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子王清林骨灰。该案日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一审判决:死者父母有对儿子王清林骨灰的安葬权。
原告称,我夫妻之子王清林与杨林原系夫妻,生有一女王菁菁。后王清林与杨林于去年12月14日离婚。今年2月4日,王清林与王菁菁因车祸先后死亡。我们与杨林及王清林的生前单位协议,给王清林、王菁菁购买了墓地,有关手续由杨林代办。但杨林在建墓碑时,不仅以王清林之妻自称,而且在碑文中出现了严重伤害我们感情的内容。加之我们住在外地,儿子安葬在北京不宜于我们进行凭吊,因此我们决定不再将王清林的骨灰安葬在北京。但因建墓业务专用单在杨林手中,公墓不同意我们将王清林的骨灰取出。经与杨林多次协商其拒不配合,故起诉要求杨林将王清林的骨灰还给我们老夫妻。
法院审理后认为,骨灰是死者的遗体经火化后的遗存物,通常是生者对死者进行凭吊、寄托哀思,特别是死者的亲属祭奠情思的有形物质。因此骨灰本身虽不具有经济价值,但对死者的亲属具有精神慰藉的巨大意义。二原告系王清林之父母,与王清林有血缘关系;而杨林与王清林生前即解除了婚姻关系。因此现在只有二原告有权对王清林的骨灰主张权利。故判决确认存放于万安公墓内的王清林骨灰由二原告领取后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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