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奉献的境界与层次
第5版(视点新闻)专栏:弘扬奉献精神大家谈
关于奉献的境界与层次
中共中央党校 陈中浙
奉献,首先应该是一种主动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进行主动性行为的可能,因此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奉献的主体,奉献行为是属于大家的,而不专属于某个模范代表或英雄人物。其次,在谈到“奉献”的时候,我们常常会将其与“无私”联系在一起。这是因为,奉献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因为它常常是在奉献主体牺牲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完成的。再次,在很多情况下,奉献行为的客体是开放性的,并不局限于特定的人或事。换句话说,主体与客体之间往往不能建立起直接、明确的对应关系。因此,奉献应是一种不计回报的行为。总之,“奉献”应是一种主动自愿的、不计回报的、可以牺牲自身利益的行为。
如果要讨论“奉献有无层次、境界”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奉献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两个方面来分析。
我们可以考察主体的付出程度。奉献者通常要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而所牺牲的利益程度往往能体现奉献的差异性。那么,如何来衡量所牺牲的利益程度呢?利益包括物质、精神两大类,而与奉献行为相联系的“利益”,又多表现为时间(脑力或体力劳动)、财物、生命等。一般来说,人们认为生命所体现的利益程度最高。比如,有的奉献主体愿意奉献自己的时间、财物,但绝对不愿做有生命危险的事。也就是说,如果涉及身家性命,他就不再继续进行奉献行为。那么,与那些能够随时随地、不计回报、可以牺牲自己任何利益(包括生命)的奉献者相比,这种只愿意有限度地牺牲自身利益,而不愿意付出与客观需要相应的、更多利益的奉献主体就显得不是那么完美了。这里显然有境界和层次的区别。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只有牺牲生命,才算达到奉献的最高境界。我们还可以考察奉献的另一方面,即:客体的需要。
社会是一个整体,各个领域、各个岗位往往都具有独到的作用。所以,人们经常说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做好每件事,就是对社会的奉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如果奉献者的行为恰当地符合了客体的需要,那么不同角色的奉献程度是一样的,并不存在境界高低之别。比如说,在抗击非典时期,医护人员责无旁贷地奋战在第一线。但抗击非典这件大事,并不是医务人员这个单个群体所能完成的,还要靠全社会各个领域的大力配合。比如,运送病人就需要司机,报道事态需要新闻工作者。司机和记者、编辑虽不具有医治非典患者的技能,但他们的行为与医生、护士一样,都是在奉献,并且没有大小、高低之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客观环境的改变,奉献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我们应当认识到,在这次抗击非典行动中所涌现的众多英雄人物,其奉献行为并不是突发的,而是长期的、连续的奉献行为在特殊时期显现的结果。换句话说,这些医护人员在平时也可能遇到涉及生命危险的工作,但他们的这些奉献并不为人们所知,而这次突发事件,使全社会对医务人员的奉献行为有了更深刻、更全面的了解。所以,目前,人们对医务人员的关注,并不仅仅因为他们在抗击非典行动中显示了无私奉献的精神,还因为他们的奉献行为产生了无比巨大的社会影响。而如果以社会影响或社会效应来衡量奉献的境界,则会在实际上混淆奉献行为本身与奉献行为影响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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