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主产区继续坚持收购保护价制度 收购保护价总体保持在上年水平
第2版(国内要闻)专栏:
粮食主产区继续坚持收购保护价制度
收购保护价总体保持在上年水平
本报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近期下发了《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今年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收购保护价应当总体保持在上年水平,不做大的调整。
通知要求,各地研究制定收购保护价政策时要按照以下原则:有利于保护具有种粮优势的地区和以种粮为主业的农民利益,稳定农民收入;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品质优化,促进粮食顺价销售;有利于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今年各主产区安排的保护价水平,要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获得适当收益;要注意做好与市场价格的衔接,防止新收进的粮食发生积压;要进一步拉开品质差价和地区差价,以利于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粮食正常流通。今年粮食主产区可根据本地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要重点保护那些生产上有优势、成本低、品质好、市场有销路、不破坏生态的粮食品种,保护好有种粮优势的地区和以种粮为主业的农民利益。
粮食主产区要根据现行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毗邻地区的价格衔接工作,按照上述原则共同协商制定粮食收购价格具体水平、品质差价、地区差价和收购范围等。同时,粮食主产区要积极探索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相配套的保护性补贴机制,继续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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