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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的特别立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5-28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非常时期的特别立法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面对非典,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连续修改和制定了两部地方性法规:《上海'...

非常时期的特别立法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面对非典,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连续修改和制定了两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对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罚款最高额从原来50元上升到200元——
非常时期的特别立法
本报记者 吕网大 王伟健
  突如其来的非典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某些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为适应形势需要,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连续修改和制定了两部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新法规的出台,符合实际和大众要求。
  5月上旬,上海有关部门曾对一市民进行医学观察,但本人及其家人不配合甚至恶言相加。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打了30多个电话劝说,救护车出动了3次,最后才将其接走。上海市政府有关防治非典的通告公布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执行过程中不予配合,甚至有人隐瞒疫情,给非典防治工作增加了难度,对公众健康造成了威胁。为此,不少市民和人大代表致信致电市人大常委会,要求通过立法控制非典的传播。
  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5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决定》,据此,以下行为将受到严惩:拒绝隔离治疗者予以强制执行、隐瞒病情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逃避查验者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扰乱社会秩序者依法予以惩处。这项决定着眼于上海实际,为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一些在社区基层抗击非典第一线的街道居委会委员、村干部认为,决定的颁布是在关键的时刻下了一场及时雨,为落实防治非典工作撑了腰。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专门审议修改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从4月25日起,对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罚款最高额从原来50元上升到200元。这项规定实施以来,促进了人们的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提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在上海市中心人民广场,记者见到了城市监管执法队队员吴晔,他和其他队员的工作职责是保证广场环境卫生,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吴晔说,从4月25日到5月中旬,只处罚了十几例随地吐痰的行为,其中一例被罚款200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表示,此次罚款额度的提高是有立法和实践基础的。他认为,对随地吐痰这一不文明行为的罚款力度,是随着人们对它的危害程度认识的加深而不断提高的。据了解,上海1984年第一次将禁止随地吐痰列入政府规章时,规定的罚款是0.2元。到了1988年甲肝大流行时,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也从政府规章升格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处罚额度从0.2元上升为10元。去年4月,上海制定地方性法规,处罚增加到50元,充分体现了全市对文明习惯的重视。
  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关壮民在修改条例的说明中说:“为更加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非典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有必要对一些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尤其是随地吐痰等易导致细菌传播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他的提议得到了委员们的赞同。朱冰玲、孔长明等委员指出,在当前防治非典的工作中尤其要强调每个人都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罚款力度的加大,实际上是要向全体市民发出警示:预防疾病要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
  上海市建委城建监察处负责人也认为,新处罚标准执行以来,新条例得到了广大市民的支持,“从1984年到现在,市民的素质得到了提高,随地吐痰的现象越来越少。新条例实施以后,市民对随地吐痰的行为也愿意出来为执法人员作证。”
  谈到在非典流行时期的立法工作,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一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在应急情况下政府的行为有其正当性,面对未知领域法律的滞后有它的合理性,这在世界各国都是相同的。发生非典疫情以来,有的国家紧急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有的没有发生疫情的国家也启动了相关法律的制订程序,所以法律的超前性和滞后性是相对的。(附图片)
图为一名行人从上海街头的“请勿随地吐痰”宣传牌前走过。(李江松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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