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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孩童高速路遇车祸伤心父母状告管理部门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2-1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五岁孩童高速路遇车祸 伤心父母状告管理部门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五岁孩童高速路遇车祸 伤心父母状告管理部门   导读:一个年仅5岁半的小女孩在'...

五岁孩童高速路遇车祸 伤心父母状告管理部门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五岁孩童高速路遇车祸 伤心父母状告管理部门
  导读:一个年仅5岁半的小女孩在横穿高速公路时不幸被疾驶而过的货车撞死。孩童父母、货车司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三方,谁要负责任?根据1994年公安部颁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根据事故发生所在地《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并要依法追究其交通事故责任,正常行驶的一方不负法律责任。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工作不细,儿童父母监护不周,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五岁孩童高速路遇车祸伤心父母状告管理部门
  华建文凌晨今年5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尹山村5岁半的小姑娘徐彦菲,在和同伴玩耍时,因为横穿村子旁边的苏嘉杭高速公路,被疾驶而过的货车撞死。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对责任作出认定:徐彦菲横穿高速公路在先,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货车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死者父亲徐某在实地考察中发现,高速公路的隔离栏上有一块空隙,女儿就是通过这个空隙爬过去的。7月2日,徐某一纸诉状将公路的管理部门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存在明显疏漏,要求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死亡补偿费15.3万元。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在赔偿金额上双方达成了一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11月10日,徐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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