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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台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11月27日经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3月起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司法界引起不小的震动——珠海:律师有了“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2-10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珠海出台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11月27日经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3月起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

珠海出台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11月27日经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3月起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司法界引起不小的震动——珠海:律师有了“尚方宝剑”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热点解读

 珠海出台的《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11月27日经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3月起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司法界引起不小的震动——
珠海:律师有了“尚方宝剑”
本报记者 苏显龙 赵京安
  现状:律师在保护他人的同时,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屡屡受到侵害
  这几天,珠海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海涛比较忙。《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下称“条例”)被审议通过的消息使他一直处于兴奋中。他放下手头的案子,忙前跑后地组织所里的律师集中学习条例内容。
  “我有十年从业经历,对做律师的酸甜苦辣感受很深。有的人只是犯了交通肇事罪,并没有主观故意,至多判个缓刑,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是任凭你跑断了腿,公安机关就是不予办理。又比如,我们去房产局查阅当事人的房产证,他们不过打印一张证明,竟要收20元手续费,加盖公章还要再多交40元。工商局也这样收费,太不合理了。”梁海涛说。
  律师是以自身的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服务,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然而,令他们尴尬的是,律师的自由执业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的全面确认,其合法权益屡受侵害。
  去年12月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葆祥(河北)进出口集团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法庭调查中,被告方的陈述多次被检察官、法官打断,使其无法完整、系统地陈述事实。作为被告代表人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田文昌等11位律师感到辩护权受到严重侵犯,只好集体退庭。这一事件当时在国内法律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不久,北京的部分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召开了专题论证会。专家们认为,“葆祥案”中出现了法院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况,虽然是个案,但在我国现阶段具有普遍性。对此,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兴良认为,辩护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标志。在我国,辩护权本身还是个需要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甚至要牺牲自己的尊严、人身权利来行使辩护权,这是极不正常的。
  沈阳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律师告诉记者,律师现在普遍不愿意接刑事案件,最重要的原因是司法环境太差,“我们到法院办案,有的法官首先问收了多少代理费,如果他们认为高了,心理会不平衡,你庭上辩得再好也没用。稍有不慎,还有串供作伪证的嫌疑,这使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敬而远之”。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杜凤涛律师对于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也深有感触:“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律师的调查权受到很大限制。比如我们到房产局查阅当事人的房产信息,工作人员常常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有的同意了,但要求看法院的立案通知,且在查阅时不能复印,只能摘抄。到法院看案卷,虽然可以复印,但一页A4纸要收1元钱费用。”
  维权:珠海市人大首开地方立法先河,重在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遭遇的六大难题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行使社会中介职能,其扮演的角色同普通公民一样,没有任何行政特权,所以其合法权益极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近年来,律师执业环境差、执业过程中遇到许多实际问题,投诉也往往得不到很好解决。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边玉峰告诉记者,广大律师反映其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致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会见难。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司法机关不能或不愿意及时安排会见。且会见时间短,仅限一次。
  第二,调查取证难。律师调查取证时,有的机关除了要求其出示个人证件外,还必须有法院的立案报告,有的甚至拒绝查询。
  第三,取保候审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后,一般得不到批准,有的根本不予答复。
  第四,阅卷难。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时,法院、检察院应当提供方便,但有的法院、检察院根本不予配合。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那些早已公之于众的司法文书,或者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名单和目录,诸如审讯笔录、证人证言等关键性材料,则不容律师接触。
  第五,发表辩护意见难。律师在出庭时,希望当庭表达辩护意见,以期引起合议庭注意,但往往被审判人员阻挠或制止,只要求其提出书面意见,妨碍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
  第六,投诉难。律师执业权利被侵犯后一般向当地司法局反映,然后再由司法局协调公检法机关处理,但涉及此类投诉大多不了了之。
  针对上述问题,从去年11月起,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就组织调研,听取律师对执业环境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今年初《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列入了珠海市人大的立法计划,2003年9月26日在珠海市五届人大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经11月27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3月起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地方性法规。
  争议:手握“尚方宝剑”,律师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有待实践检验
  对律师的权益从立法上给予保障,珠海的做法在全国还是首次尝试。在此之前,山西省、安徽省也制定过律师执业条例,但只是规范律师本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而对律师合法权益的保障规定不够。北京也出台了《关于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若干规定》,但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说,该规定只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效力级别上远不及《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
  提及条例出台的意义,边玉峰说:“条例对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及权利保障做了更充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有些条款不仅是律师热烈呼吁的,而且也有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地方法制建设的角度来讲,人大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加强检查促其执行。”
  “条例的出台,是珠海律师界的一大幸事。我们律师手里终于有了‘尚方宝剑’,但将来实施后各部门尤其是工商、海关、税务等地方政府和人大管不到的垂直管理的部门会不会配合,或者说能执行到什么程度,都不好说。不管怎样,条例的出台是很好的开端,说明律师的权益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参与条例起草的梁海涛对条例寄予了厚望。
  而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对此并不乐观:“如果整个司法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善,仅仅指望通过制定地方条例来保障律师权利,愿望是好的,但不见得有好效果。”
  “律师的作用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外,还要证明法律的公正。律师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跟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息息相关。”田文昌这样认为。在采访结束时,他还特意将记者带来的条例复印了一份,说要在不久后参加刑事诉讼法修订研讨会时,交给与会的专家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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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和便利:一、律师执业环境得到改善。《条例》第十条规定,律师办理诉讼、仲裁代理或者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税务、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房产、车辆等管理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时只需出示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审判人员应当保障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和辩论权,对律师正常的辩护行为,审判人员不应限制。
  二、会见权得到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应当得到保障。
  三、救济权得以实现。《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本条例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或者本条例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律师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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