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版()
专栏:
编者按 “资产阶级法权”一语源出于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一书的中文译本。现在经过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对德文原本以及俄文、英文和日文译本中这句话的研究,证明这种译法是不确当的,比较准确的译法应该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因此,本报这一讨论的栏目也应作相应的改正。
社会制度根本不同 分配制度不能相同
李光灿
看了1月27日郑季翘同志讨论削除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文章,我认为他的主要论点是不正确的。他的不正确的看法主要是:他把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误认为也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就是说,在分配原则上,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一样,都是按劳分配。他从这一错误的基本点出发又产生了其它一些错误的看法。
反映在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是什么?这是和季翘同志讨论的中心。他认为: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本身,既是反映一般商品等价交换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这一点是对的),也是反映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这一点是错的)。
为什么说季翘同志把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看成是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是错误的呢?
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实质上是不平等现象的存在
第一,作为分配制度来说,马克思和列宁都是把在实行按劳分配中还不可免的存在着某些不平等这一点看作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而不是指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本身。如果像季翘同志那样认为在分配制度上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所表现的就是后者(当然他的意见同时也包括了前者),这样,自然,整个按劳分配原则只能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了,就不是在按劳分配中包含有资产阶级式的权利了!为便于说明这个问题,现在我来引用季翘同志曾经引用过的列宁的一段话:“但是它(指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笔者注)在另一方面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不同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列宁:“国家与革命”)在这里,(一)“不劳动者不得食”,列宁说成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这不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因为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并不是“不劳动者不得食”;(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列宁也说成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这也不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因为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也并不是“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三)只有在实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时遇到不同的人按不等量的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情况下,即遇到事实上的不平等出现时,列宁才把它叫做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因为在资本主义分配原则中,包括了一切极端的不平等,自然也包括这类不极端的不平等了)。这里很清楚,作为分配制度来说,在三条中有两条不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只有在第三条的情况下才存在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可见,列宁所指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是实质上的不平等现象的存在,因此它在“按劳分配”原则中只能是残余;而季翘同志所指的在分配制度上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是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即形式上的平等,因此它自然就成为整个“按劳分配”原则的全部了。我认为,列宁的意见是对的。
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不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
第二,不错,按劳分配原则中“按劳”分配的意思,就是采取“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形式”来进行对消费品的分配。但是,“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本身,是否就是在分配制度上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呢?季翘同志认为是,我持不同的意见。
首先,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不是在分配制度上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因为:(一)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是一般商品交换的原则(从奴隶社会起这种商品交换原则就开始出现了),不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二)资本主义分配原则不但不是以劳动为尺度进行等价交换,而是相反地同它根本对立,因为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特点充分反映了资本主义阶级剥削的性质,它具体表现为:一是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不劳多获;二是没有生产资料的工人大众多劳少获,资本家对工人的报酬(通过工资形式所进行的分配)是他们对工人的劳动所进行的极不等价的交换,因此也就不是以劳动为尺度。季翘同志所列举的资本家对工人“做多少活,给多少钱”(这不是等价交换,而是多劳少获的不等价交换,因为资本家对一切工人都要榨取剩余价值,“多做活多榨取,少做活相对地少榨取”)、“或以劳动日计,或以产品数量计,多做多给,少做少给”等,恰恰都不是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对于这些问题,马克思早在按劳分配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里,即在“物质的生产条件将是工人自己的集体财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行。
其次,固然,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形式,被用在分配制度上,只有到社会主义社会时才有可能;但“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本身是不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的新范畴呢?不!它不但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的新范畴,而且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范畴,而是在很早以前,即在简单商品交换的社会现象出现时就开始产生了这个概念,那时它只能有限度地被用在一般商品交换领域中,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社会的统治形式后,虽然在资本主义分配制度上它不可能实行,但在一般商品交换领域中,它却更能发挥自己的调节作用。因此,这个伴随着简单商品经济出现的“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形态”,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它便属于资本主义范畴。只有在这个意义上讲,它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的那样)。但这是另外一个意思,这同人们经常所说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带有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指在内容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也只能是残余而不是大量的更不是全部)的含意是两个问题,是两回事。我们不能把这两个问题混淆起来,不能把在分配制度上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实质和内容(不平等的残余)同在一般概念上被社会主义社会所运用利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形式(“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的这个概念)混淆起来。只有把二者分别清楚,才不致把社会主义的主要分配原则——按劳分配,错误地当做是保留了在分配制度上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当做是继承了或者说沿用了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
我认为,按劳分配原则所保留的在分配制度本质上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残余,并不表现在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形态即“按劳”分配问题上,而是表现在在实行按劳分配中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生活上的某些不平等上。被社会主义社会所利用的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这个体现一般商品交换的概念,是属于资本主义范畴和一般资产阶级式的权利范畴,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和列宁才称它为资产阶级式的权利,但它不是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范畴,因而也不是反映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
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带有资产阶级权利的残余
除了把以劳动为尺度的等价交换形式当作是在分配制度上的整个资产阶级式的权利这个错误看法以外,郑季翘同志所以得出了把“按劳分配”既看成是社会主义的主要分配原则又看成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这个结论,还有另外的原因,那就是季翘同志把分配制和所有制之间的有机联系(什么样的所有制决定着什么样的分配制)割裂了,他把分配制从所有制基础上孤立地抽取出来,他虽然认为在所有制基础上,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根本不同(这当然是对的),但因为他错误地认为分配制可以脱离所有制而孤立存在,所以就使他在头一个错误看法(即把“按劳”分配整个看成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支配下,自然更有理由来作出他这样的错误立论了:虽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所有制上根本不同,但却可以有共同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
一定社会的分配制度,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关系(这是基础)和它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两个重要方面所决定。在论起分配制度来:以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同另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相比较,例如以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相比较,首先应当强调的是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对它的分配制起着最决定的作用,其次才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起的作用。否则我们就不好去说明:何以我国目前在生产力还低于美国的条件下,我们能够实行按劳分配制,而美国却根本不能实行。然而,如果以同一的社会经济形态的两个发展阶段相比较,例如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相比较,因为在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已经得到解决(即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本质上有着同一个所有制基础——公有制基础)的前提下,就应当强调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采用哪一种分配制才起着显著的决定作用。恩格斯所说的“分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被分配的产品数量。”(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就是针对着拿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同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相比较的情况下来说的。但如果拿社会主义分配制同资本主义分配制相比较,就应当首先强调各该社会的分配制被各该社会的所有制来决定,而不应当抛开所有制不管,单从生产力发展方面作文章。季翘同志的文章正是这样作的,他实际上否定了社会所有制对社会分配制的决定的关系。这个错误结论就进一步引导着季翘同志把共产主义按需分配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对立起来(自然这也是对立的,但它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对立——辩证法对立统一的普遍性意义上的对立)。在他看来,这种对立,同时也就是以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同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对立(因为他认为按劳分配也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吗!)。这样,在分析分配制度上,季翘同志就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割裂了社会主义同共产主义的本质联系。
正确的看法应当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不仅在所有制基础上根本不同,而且在被各该所有制基础所决定的分配制上也根本不同(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社会和两种体系的对立物),但由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同时带着资产阶级式的权利的残余。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平等原则,是同不按劳分配的资本主义剥削原则相对立的。至于按需分配,虽然同按劳分配也有原则上的区别,但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资本主义分配制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之间的根本对立有本质上的不同,因为它们都是在公共所有制同一基础上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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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对于“资产阶级法权”一语译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 马克思 恩格斯 列宁 斯大林 著作编译局副局长 张仲实
关于“资产阶级法权”一语的译法问题,最近我们又作了研究,认为此语改译做“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比较符合原意。
近来习用的“资产阶级法权”一语是根据马克思著“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文译本中下面这句话而提出的,即:“这里平等的权利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法权”(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二卷22页)。这句话在德文原文里边,“平等的权利”是“das gleiche Recht”,“资产阶级式的法权”是“das bürgerliche Recht”;在俄文译本里边,“平等的权利”是“равное право”,“资产阶级式的法权”是“буржуазное право”。德文中的“Recht”和俄文中的“право”这个字都有好几个意思,其中有一个意思是权利;又有一个意思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章的总称,过去有的译做“法”,有的译做“法权”。
“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文译本对Recht(俄文право)这个字的译法是不统一的。在前述那句话的上半句里把它译做“权利”,下半句里却译成了“法权”。其次,在马克思的这句话的上下文里,这个字出现了十多次,所有其他地方都译成了“权利”,而在“法权永不能超过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由此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文化发展程度”一句中却译成了“法权”。列宁著“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文译本中,对此语的译法也有同样的情形。
从“哥达纲领批判”一书第一章第1、2、3节的内容和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的解释看来,把Recht(право )这同一个字在同一句话里解释成两个意思,是不妥当的;统通译做“权利”,比较确切。因为马克思在这里是从权利的角度,从是否公平、平等的角度来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问题的,而不是从法律规章的角度来讲这个问题的。“哥达纲领”中主张:在社会主义之下实行“公平的分配”,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获得同等劳动产品的“平等权利”。这是拉萨尔的一种小资产阶级的谬论,马克思就是驳斥这种谬论的。马克思根据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原理,在深入地分析了拉萨尔的错误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情况以后,指出:在社会主义之下,虽然在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方面已经消灭了不平等,消灭了剥削制度,对于社会的每个成员都一律平等地按照他提供给社会的劳动进行分配;但是,由于社会成员各人的具体情况(能力、身体、家庭负担等)不同,因而,人们所享有的物质资料仍有不平等现象。因此,马克思说,“这里的平等权利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阶级式的权利”。
而这两本书的英文和日文译本,也都把这句话译做“资产阶级式的权利”。英文译本把“Recht”(право)译做“right”,即权利的意思,不是译做“law”,即“法”、“法律”的意思。日文里对于Recht(право)一词也有两种译法,一种是在法律的意义上译做“法”或“法律”;另一种译为“权利”。而在这两本书的日文译本中都译为“权利”。可见,英、日文译本的译者也都是把马克思和列宁在这里所用的Recht(право)一词理解为“权利”的意思。
早在一九三九年何思敬、徐冰同志在延安翻译的“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是这样翻译的,他们把马克思的那句话译成:“所以此地,平等的权利在原则上仍然是资产者的权利。”后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本和“列宁文选”(两卷集)本才把此语改译做“资产阶级式的法权”。去年我们在翻译“列宁全集”第二十五卷(内有“国家与革命”一书)时,没有仔细推敲,就沿用了这个译法。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种不应有的疏忽。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将马克思著“哥达纲领批判”和列宁著“国家与革命”两书中文译本中凡译“资产阶级式的法权”或“资产阶级的法权”的地方,都改译为“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比较恰当。这样改译,并不影响我们对于“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基本理解,而且还可以免除一些混乱和误解。最近在赫鲁晓夫同志在苏共第二十一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苏联1959—1965年发展国民经济控制数字的报告的翻译中就已经用了“资产阶级式的权利”这个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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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污水污泥的综合利用
金浪
当人们一谈起从城市或工厂里排出来的污水和污泥,就会想像到这是又臭又脏,生蚊蝇,长菌蛆,恶化环境卫生的东西。
尽管如此,但在污水和污泥中也含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农业上需要的氮、磷、钾肥料,就含有不少,尤以氮肥最多。一般城市污水每十吨中含有氮肥一至二市斤,折合化学肥料硫酸铵相当于五至十市斤。要是以全国城市人口为一亿,每人每天的平均污水量为三十公升计算,则全国每天排出的城市污水量为三千万吨,氮肥为三百万至六百万市斤,折合化学肥料硫酸铵为一千五百万至三千万市斤。每天这样多的城市污水量如果全部利用起来,无疑将大大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污泥中还含有其他许多有用的东西。人们不但能使污水污泥无害化,还能积极地利用它为人类谋求幸福。
1956年在湖南株州,天气干旱,久不下雨,农田龟裂,七百亩水稻田的禾苗眼看就会枯死。水成为当时挽救禾苗的唯一救星。可是就在干旱的农田附近,有一家工厂的污水,源源不竭地从厂内污水处理站流出,流过干旱的农田旁边,再白白地流入小河。
一些人想利用污水来灌溉。另一些人认为灌溉不得,理由是从来没有用过。也有人提出外国的文献上不但没有污水灌溉的记载,还明白地说明:含有毒物质的污水是不能灌溉农田的。
经过查明,这个厂每天排出的平均污水量约二千三百吨左右。污水的性质主要为生活污水,其中只有3%是混入了有毒的工业废水。它的有毒的金属主要是铅、铬与氟化物。污水排出之前经过厂内处理站的处理,过程是:有毒的工业废水先经过生石灰与硫酸亚铁的化学处理,然后与生活污水混和,流经沉砂池,双层沉淀池,再加氯消毒后,排出厂外。经过这样处理后的污水,有毒金属的含量为0—0.15毫克/公升,而含氮量在143毫克/公升左右。显然,这污水是有很大的灌溉价值的。
当地党组织决定进行灌溉试验。一百八十亩受旱田引污水灌溉的结果,不但没有受到危害,反而每亩产量比未灌溉污水的增产38%—50%。
1956年在天津西郊万年青农业社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那里的农民“离了化肥不能种地”的想法很普遍。可是偏偏那年化学肥料供应不能满足需要。当时有人提出利用天津市区排出来的城市污水,追肥农田。不少人反对,认为污水不但不起肥料作用,反而会弄坏庄稼。党组织决定以一百五十亩水稻田作为试验。试验结果,这批田亩产八百至九百斤,比施用化肥的田增产更多。
1957年底,有关科学研究单位学习农业发展纲要后,开始认识到过去要求高标准的处理污水的目的是消极的办法,是不经济、不现实的。今日处理污水的目的应该从积极利用着手。处理方法和标准都应适应利用污水污泥的要求。从1958年开始,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了污水灌溉的试验研究,和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的处理研究。
从北京市清河社的污水灌溉农田的试验中,发觉过去农业社自发性地利用污水量很小。一年只利用四、五个月,其余时间的污水仍白白流失。清河社有一处很好的生活污水,平均污水量为300公升/秒。全年的污水中的氮肥就有九十四万六千斤,折合化肥硫酸铵为四百七十三万斤。估计每年流失的污水量为七百万吨,氮肥七十万斤,折合化肥硫酸铵三百五十万斤。苏联的先进经验给我们指出了充分利用污水的方向:“结合当地农业规划,实现终年灌溉农田”。通过农田终年灌溉污水,不仅消除了污染河流的威胁,同时也大大节省了城市污水处理的投资。从清河社的试验中,得出了灌溉水质没有问题的污水,如城市污水和无害工业废水应该用来终年灌溉。非生长期灌溉主要是使污水中的水和肥积存在土壤中,为下一茬的作物增产创造条件。苏联的污水灌溉经验指出,在非生长期进行灌溉的农田的产量,要增加一倍半到两倍。
从污水利用试验证明,污水不但可以灌溉农田,还可以种藕,养殖海带、鱼、鸭,繁殖小球藻、水浮莲等。从1958年青岛、旅大利用污水养殖海带的生产实践证明,污水养殖的海带每台筏可以生产17.2吨,最长的棵有7.5公尺,叶宽60公分,重3.5公斤,菜体呈浓褐色而肥厚,达到国家商品海带的规格。
工业废水效用的谜底也一样被揭开了。从废水中可以回收原料,并经过适当的处理后也可以提供农田灌溉的水和肥。如油母页岩石油废水排入河流能使鱼类死亡。但用来灌溉农田,就可以不再施肥,而使水稻产量每亩达800至1200斤。北京市石景山试验区的盆栽试验结果,说明这种石油废水在处理到含酚浓度30毫克/公升,含油浓度100毫克/公升以内时,灌溉农作物可以获得增产。
再如从毛纺厂的废水中可以回收羊毛脂,作为医药和高级化妆品的原料。从羊毛土中回收碳酸钾作为工业原料。其他的废水还含有肥分,经过简单的机械处理后,可以灌溉农田。在北京清河社的试验中,毛纺厂中染整车间的废水和三之分一的生活污水混和后,经过机械处理,可以灌溉农田,而且能使水稻每亩增产50%。
关于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中的沉淀污泥,过去也和污水一样,使人头痛,好似沉重的包袱压在市政建设机关的肩上。过去认为最好的也是唯一的出路,即是用作农田肥料。这样来利用污泥,毕竟是大材小用,远没有挖掘出它所蕴藏的全部财富。1958年在几个城市中进行的污泥综合利用的研究,证明污泥是为人们创造财富的宝库。
从现在已挖掘出的东西来看,污泥除了已经可以用作肥料外,它可以产生供作燃料和动力用的沼气和油类,还可以提取污泥素和抗生素。从污泥中提取塑料也已获得成功,但这不是污泥中的全部财富,更多更大的宝贝还待掌握了科学武器的人们去进一步的开采。随着综合利用的发展,污水污泥将会为人们创造更多更大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