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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第16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12-31 19:00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工伤保险有法可依 '...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今日特约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将于明天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解决工伤保险争议,建立和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法律框架。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工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本报记者采访了我国长期研究劳动法的著名专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
工伤保险有法可依
本报记者 王比学
  记者:请你分析一下当前我国的工伤现状。
  关怀:现代化的工业生产给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物质生活,但也随之带来了产业危害——工伤。工伤对于遭遇工伤伤害的职工来说,则是一场灾难,轻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重者甚至失去了生命,给职工个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无限的痛苦。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每年工伤死亡人数超过2万人,工伤造成残疾的人数超过10万人,已经确诊为职业病的40多万人。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工伤严重地影响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是对职工严重的打击,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记者:我国第一部解决工伤争议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什么现实意义?
  关怀:工伤保险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初步建立了对职工伤老病死伤残的保险制度。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职业伤害保险的立法得到了逐步改善,对过去不合理的规定作了调整,扩大了保险范围,进一步明确因工负伤治疗与疗养期间的其他费用及工伤补助及抚恤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伤保险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同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对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立法,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既是对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经验的总结,又适应了市场经济下的客观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其重要意义在于: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制,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伤立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更完备的法制轨道之中,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二、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和工伤认定的范围,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工伤的确认,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物质帮助。三、有利于及时处理工伤事故。有了《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减少有关工伤问题争议的扯皮现象和矛盾迟迟无法解决的问题。
  记者:法规出台关键在于落实。作为研究劳动法的专家,您认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关怀:《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生活中要发挥良好的作用,还有待于社会上对它的贯彻实施予以高度的关注。
  一、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落实劳动保护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不得违章操作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在工伤保险方面一定要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二、职工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在遇到工伤时,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提交有关材料。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工会应重视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工会应认真负责,了解和关注《条例》的贯彻实施状况,切实起到监督的作用,以保障职工权益不受侵犯。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关键,应当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事务,依法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定工伤保险的待遇、为职工或职工亲属提供咨询等等。
相关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三大变化
马佳 蔡文清 傅洋
  ●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覆盖范围涵盖了所有企业,特别是将乡镇企业纳入了统筹范围。同时,第一次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条例明确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对于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仅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
条例对工伤认定提出了时限要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附图片) Iyg品论天涯网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有话直说

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法律保障
郭振纲
  据报载,今年不满16周岁的刘小霞应聘到一家纺织厂工作,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在试用期间,由于机器发生故障,她在排障时不慎被轧断手指,花费近万元医药费,可用人单位只支付了1000元就不再管了,刘小霞的亲属多次向厂家索赔未果,还受到了辱骂。
  刘小霞的遭遇只是千千万万个没有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因公伤残人员悲惨经历的写照。事实上,我们几乎每天都能听到和看到有关的受伤案例。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职业灾害事故引发的伤残事故十几万例。这些因公伤亡人员多为民工,自身抗风险能力低,一旦用人单位拒绝承担工伤费用,境况极其悲惨。
  有关专家指出,刘小霞等人的遭遇,原因就在于我国保险制度的不健全,没有把她们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以及保险范围狭窄。有鉴于此,在社会各界不懈呼吁和主管部门的努力下,将于明天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承载了广大劳动者的无限关切和更为深重的社会内涵。《条例》施行后,广大的劳动者再也不用担心发生工伤事故没有人负责。从这个意义上,《工伤保险条例》注定要成为中国社会立法史上的重要华章。
  《工伤保险条例》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作为立法目的,法条中到处显示着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关怀,以前那种发生工伤事故后将员工扫地出门的不正常现象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许多过去没有关照到的地方,《条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用人单位故意不与签订劳动合同而规避工伤保险的情况也将有了处理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承载着巨大的社会期待,任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都将损害《条例》的社会价值和法治价值,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的执行不能有任何的含糊,必须对损害《条例》权威的行为给予严惩,只有这样,《工伤保险条例》才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法律保障。 Iyg品论天涯网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漫长痛苦的工伤申请认定
赵迪迪
  张先生是一名搅拌车司机,受聘于北京一家建筑公司。今年3月,他在工作时,搅拌车出现机械故障,停止搅拌,他去查看情况,搅拌车突然动了,造成头部严重受伤。事发后,建筑公司把他送到医院,支付了一些医药费,并提出要私了。但张先生不同意,要求报工伤,向建筑公司索赔。
  张先生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建筑公司当初并没有给他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到公司调查,不料公司不承认和张先生有劳动关系,说张先生是被另外一个个体雇主雇佣的,他和这辆车都是企业从个体雇主手中租来的。企业拿出的证据是企业和个体雇主签订的协议,协议只是确定了车和人的租赁关系。对企业和车主达成的协议,张先生表示反对,他说他并不认识这个雇主,他到这个建筑公司工作就被安排开这辆车,所以用人单位应是建筑公司。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将争议汇报给县经委。县经委调查后认定张先生和个体车主是雇佣关系,张先生和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
  张先生上告到北京市经委要求复议,市经委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错误,发回县经委要求重新做鉴定。县经委的处理决定很难做出,劳动局又一定要以经委的结论作为工伤认定的基础,这样来回折腾了几个月。由于不能按照工伤索赔,张先生受伤花费了高额的医药费,自己也没有钱,最后他不得不妥协,和建筑公司、个体车主达成协议,由车主拿出十几万元交给张先生,私了了事。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认为:劳动局是认定工伤唯一的合法部门,不应该以另一个部门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作为鉴定的基础,此案,张先生与建筑公司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认知方面有差异时,应以劳动者事实上获得工资的行为和受管理的行为作为判断的基础,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正是由于行政程序花的时间长达几个月,受伤工人还在住院,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私了。
  工伤案件都是发生工伤在先,当事人急需医药费护理费,不能及时认定工伤就导致先行给付没有基础,在经济压力下,很多当事人就只能违心接受用人单位不合理的条件。所以迫切需要简化程序,让这些案件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Iyg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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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监督广角

这个后果谁承担
王文
  来信
编辑同志:
我是大连一名普通公民,今年年初,我单位因三起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不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其上级法院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可在上诉过程中,却发生了这样的怪事:当时我为了保险起见,将三起案件制作了两套上诉状,分别寄往无锡市中级法院和崇安区法院(一套上诉状包括32号案、33号案、34号案三起案件,每起案件正副本各一页,共计6页),现在两级法院只拿出34号案的正副本4页上诉状,并说我们寄的12页都是34号案的正副本,所以他们只受理了34号案,其余两案视为没上诉。我想问法院,既然承认收到了12页(无锡市中级法院将其收到的那套上诉状已经依法转到原审法院),那么其余8页哪去了?法院必须出示全部12页的诉状,才能证明上诉人是否寄错了上诉状。否则,就是法院与原告串通好了让被告丧失上诉权。且当时我寄了150元上诉费(一起案件的上诉费是50元),也向法院出具了邮寄上诉费及诉状的单据,法院从上诉费的多少也应清楚我上诉的是三起案件。现在上诉期已过,这个后果完全在于法院。(读者 王琪)
反馈
记者与无锡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他们的答复是:大连方陈述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上诉状一共6份,一审法院亦认可收到6份。大连方若对3个案件全部上诉,应当是3份上诉状,每案一式两份,共需要6份上诉状。一审法院对所有上诉状进行了审查,发现了6份内容相同的上诉状,故只能认定是对一个案件上诉,另两案不作为上诉。由于该案结案后装卷,按装订要求对重复的材料不予装卷,书记员实习生故只装订了一份上诉材料,对其他材料进行了处理。
  记者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咨询,他们认为:从这种情况来看,法院认为6份上诉状的内容是相同的,应该拿出证据,即另外几份法院认为内容相同的上诉状应当保存,而不应将这些相同内容的上诉状自作处理。这样,当当事人与法院就6份上诉状的内容到底是相同还是不同发生争议时,就应由法院来举证了。 Iyg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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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提案追踪

件件有回音 事事得落实
 陕西省政协跟踪督办提案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政协会同省政府督办室对今年以来省级民主党派、团体就省会城市建设建言献策的14件提案进行踊跃督办,取得了良好效果。
  提案交办之后,办理情况如何,不只听汇报,只看书面答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踊跃视察、督办提案是陕西省政协提案工作的最新举措。省政协、提案人、承办单位三方首先进行坦率的座谈以达成共识,力求解决问题。据省政协有关领导介绍,本次踊跃督办的提案有95%办理得很好,这些提案被政府采纳,并经有关部门实施,收到了实效。
  由于委员的提案和省政协、省政府的督办,灞柳生态园区基本建成,灞河一号坝和9公里长的河堤加固、内衬砌工程已完成,形成2000多亩水面;4.8公里长的西滨大道上新建生态绿化带3000余亩,植树38万株。委员们高兴地说:“我们关注多年的‘关于整治灞河,建设灞柳风景区’的提案,终于开始变成现实了!”(李为民 王汉兴) Iyg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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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提案追踪

  委员联名提案 拖延难题解决
 池州贵池区拆除小学危房
  本报讯 最近,安徽池州市贵池区城西小学校长曹重升感到非常高兴,因为困扰该校10多年的危房拆除问题,终因政协委员提案的呼吁而得以解决。
  该校内有几间早应拆除的危房,但因借住的一户人家拒不搬迁,既影响了校园秩序,也给师生的生命造成一定威胁。多年来,虽经相关部门多次出面,但都未能使该户人家搬走。学校感到十分为难和无奈。在今年区政协全会上,有19位委员联名提出了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的提案。于是,区政协将该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由政协主席和副主席领衔办理。他们三次去该小学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深入细致地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同时在法院等部门的配合下,终于使得该住户同意搬迁,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这个老大难问题。
(何宗文 余顺生 胡海燕) Iyg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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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黑龙江政协关注教育收费
 已清退乱收费款695.7万元
  本报讯 日前,黑龙江省政协抽调50名政协委员分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义务教育3个组,视察了《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
  视察组了解到,截至目前,各地共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172件,涉案金额889万元,清退乱收费款695.7万元;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当事人174人。
  视察组指出,目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学校自立名目、自立标准收取补考费、借读费、书刊费、代办医疗费等。视察组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切实抓好;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加大对教育的投入,逐步改善教育条件和教学设施,并且要积极探索农村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机制,确保教育转移支付资金足额拨付到位;要组织人员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管好、用好正常、合理的教育收费和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要加强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的政策研究等。
  (胡京春) Iyg品论天涯网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图片新闻

  12月4日,在贵州省贵黄高速公路二标段的建设施工现场,一些无牌无证的“黑车”正在排队装运石头。2002年6月以来,无牌无证的“黑车”已成为在建的贵(阳)黄(果树)高速公路工程的主要运输工具。这些“黑车”多达100多辆,大多无牌无证或已过报废年限。由于这些车辆是重点工程的运输工具,因此给交通管理带来了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违规运输的状况如不能得到及时整治,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危害。
  上图为警察正在检查车辆是否有证件。
  右图为已经报废的车辆仍在运营。 新华社记者 杨楹摄 Iyg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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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委员建议

药品说明太简单不能起警觉作用
  任何一种药品都有程度不同的副作用,如果患者服用不当,就会发生不测,轻者伤身,重者有生命危险。因此,患者在服用一种药品前必须详细阅读药品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服药。目前,一些药品的说明书太简单,既无“注意事项”,更无“不良反应”、“禁忌症”等必须加以说明的事项。像这样的药品说明书对患者服药起不到警觉作用。
  笔者呼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必须附有详细的说明,这既有利于医生正确指导患者服药,也有利于患者在药店购药后服药安全。
  山西省太原市政协 吴顺智 Iyg品论天涯网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用硬币加工“金首饰”违法
  家居京郊农村的亲戚来访,妇女们都戴着金灿灿的金耳环、金戒指、金手镯,连孩子也戴上了“金首饰”,非常耀眼夺目。经询问,方知村里最近来了一些“首饰”加工工匠,可以将5角钱硬币加工成各式“金耳环、金戒指、金手镯”,加工费5—10元。这种“金首饰”能以假乱真,既好看,又不贵,迎合了某些农村妇女爱美图虚荣的心理。
  笔者认为,这种将人民币硬币损毁加工成“金首饰”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希望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管,维护人民币在社会上的法律地位和在市场上的正常流通秩序。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政协 汪立本 Iyg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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